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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投 资 政 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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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,吸引外商投资,鼓励全民创业,根据县委、县政府《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》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 税收方面
第一条 凡新办企业(资源型、房地产开发除外),年上缴税收10万元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第二条 凡新办企业(资源型、房地产开发除外),年上缴税收10万元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地方税的本级财政留成部分,前三年由县财政按50%返还企业,是镇村招商引资的,同时给镇村返还50%。对高科技、低污染项目和农产品加工项目按100%返还企业。每年返还一次。
第三条 对我县现有国有、集体和乡镇企业进行改扩建,年新增税收10万元以上的,从改扩建投产之日起,新增增值税和地方税的本级财政留成部分,前三年由县财政按50%返还企业,每年返还一次。
第四条 对投资农、林、牧、渔业项目的,农林特产税5年内减半征收;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免征,第四、五年由同级财政按其缴税额的50%返还,每年返还一次。
第五条 新办商贸型和服务型企业(除广告业、桑拿、按摩、网吧、氧吧外),当年新招用本县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%以上,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,免征企业所得税、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三年。
二、规费方面
第六条 所有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(房地产开发除外),建设期间免收一切规费。建成投产后,除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、环境保护费、矿产资源补偿费及中央、省、市收取部分(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)外,免收其他规费三年。
第七条 投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企业,按政策下限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、土地管理费、地价评估费、供水供电增容费、排污费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、规划费、环境影响评估费、教育附加费、消防工程费、白蚁防治费、防空工程建设费等。
第八条 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,工商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金的0.5‰征收。工商管理费按政策下限的50%征收。农副土特产品注册商标,免收县级费用。企业改制所需办理的工商、税务登记和各种过户手续,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收费一律减免;审计验资、资产评估、交易鉴证等中介费用一律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。
第九条 鼓励支持全民参与山水资源开发,对当年开发荒水100亩以上或荒山30亩以上的农户,在开发区域营建配套建筑物(主要为生产、生活用房),免收一切费用。
三、土地方面
第十条 对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(资源型、房地产开发除外)或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型企业,所需用地由县政府征用并负责办理手续,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,但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,未经县政府批准,不得用于抵押、出租或私自转让。
第十一条 对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,征用土地属存量土地的,由县政府办理手续后,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;征用土地属耕地的,除上报省、市审批时必须上交的费用和农民土地补偿费用外,其他费用全免。
第十二条 对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,本级用地费用一律按最低限额减半收取。
第十三条 对镇场(开发区)及部门引进的企业项目(资源型除外),用地在5亩以下的,实行边用地、边报批,由镇场(开发区)及部门征用,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。
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企业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,企业改制出售时,免收土地出让金。
四、中介奖励方面
第十五条 凡引进资金来我县新办企业或改扩建企业,年上缴或新增税收30万元以上的,由地方财政按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%奖励给中介人,20%奖励给中介人所在单位,没有工作单位及已从单位离退休或辞职下海的,全部奖给中介人,连续奖励5年。中介人包括个人、中介组织、在职领导、专职干部。
第十六条 凡以招商方式引进资金投资城建、交通、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教育、文化、体育、卫生、社会福利等公益性项目,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的投资建设资金的1%—3%对中介人予以奖励。其中城建、交通项目奖1%,农业、水利项目奖2%,公益性项目奖3%。受益单位指县内接受引进资金单位、县内合资合作方单位、企业或政府有关部门。
五、服务保障方面
第十七条 放宽准入条件,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经营项目,都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和经营。凡新上项目,可先开工后报批,先经营后办证,先生产后规范。对申请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,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。对依法经营、依法纳税、连续三年未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企业,经申请和有关部门批准,可享受企业有关年检(审)免检(审)。
第十八条 对投资者实行“一条龙”服务,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的批文、证照及工商注册登记等一切手续统一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,统一收取相关费用。只要有关手续资料齐全,本县内所有手续在3日内办好,需到省、市办理的手续,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主管部门代办,一般应在7日内办结,最长不超过15日。
第十九条 对企业的各种收费,由收费单位向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,经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服务中心向企业发出“缴费通知单”,收费单位凭证收取。否则,视为“三乱”行为,企业有权拒付。
第二十条 各行政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到企业执法检查前,应向企业送达检查通知书,包括检查依据、事项、期限及检查人员和负责人的姓名等。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,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查,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次。在执行公务过程中,严禁随意传唤留置企业法人、搜查私人住宅车辆、冻结企业帐户、查封企业资产。如确属需要,必须报县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。否则,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责任。
第二十一条 对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,按照“一名县级领导负责、一套专班服务、一份政策文件保护、一笔专项资金支出、一个民警室保卫”的要求给予重点保护。对工业园区内企业和其它中小企业,由当地派出所作出治安承诺,在企业或项目建设工地实行挂牌保护。
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强行向企业摊订报刊杂志、索要赞助捐赠,不准违规向企业强行提供咨询、信息、检测等有偿性服务。企业在权益受到侵犯时,可向县企业投诉中心投诉,对涉及一个部门或个别工作人员的投诉,投诉中心要马上进行协调,当场作出答复。对较为复杂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事项的投诉,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。
第二十三条 供电、供水、电信、邮政、市政等部门对投资企业的基建工程优先安排水、电、通信及市政等配套设施,并按最低价位收费。不准随意对企业停水停电,保证供电、供水、通信畅通。
第二十四条 对外来投资者,在公共交通、文化娱乐、医疗卫生、劳动保障等方面,一律享受我县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。其子女可在县内任选一所学校就读,不收择校费、调节费、插班费等费用。
第二十五条 依法保护投资者生命财产安全,对敲诈勒索、盗窃、哄抢、破坏企业财产,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的犯罪行为,从严从重从快打击。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,对参与黑恶势力的执法执纪人员,一经发现,一律清除出执法执纪队伍。
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,除公安、交通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检查站、收费站外,其他任何部门、单位、组织和个人,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、收费站,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,进行检查、罚款、收费。公安、交通部门对外来车辆,一律只纠章,不罚款。
第二十七条 每年评选一次十大纳税贡献户和十大新办企业,由县委、县政府进行表彰,予以重奖。对守法经营、依法纳税,为阳新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投资者,经考察条件合格的,可推荐为县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,或聘任为经济顾问及其他领导职务。
六、其他方面
第二十八条 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(教育、卫生中高级职称和特殊专业人员除外)停薪留职或停职留薪下海经商,创办经济实体,领办创办企业。经主管部门和组织、劳动、人事部门审批同意(定编定岗到人,分流人员除外),下海经商期间(原则上3—5年以内),编制性质不变,身份不变,原财政核拨基本工资不减,养老保险金缴纳渠道不变,工资正常晋升。下海经商期满,经本人申请,可回原单位竞争上岗,恢复原级别和相关待遇。
第二十九条 鼓励支持国内外人才来我县工作,对科技部门确认的携带科技成果来阳新创业的高级人才,由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住房,免收两年房租,并在两年内给予每月1000元电讯资费补贴。
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有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,一律以本规定为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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